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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49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4982號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代 理 人 張宜美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金豊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楊金豊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楊金豊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