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4090號債 權 人 全國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怡章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柳惠耕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催繳費用掛號郵件回執影本。(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
顯示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㈡請陳報請求遲延利息262元之計算式。
㈢請提出請求114年司促字第25482號判決書程序費用500元
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