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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40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4090號債 權 人 全國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怡章債 務 人 柳惠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132元,及其中①3,147元②3,597元③3,597元④3,597元⑤3,597元⑥3,597元自民國①114年10月1日②114年11月1日③114年12月1日④115年1月1日⑤115年2月1日⑥11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聲請債務人給付管理費,其中新臺幣762元部分,業經本院114年司促字第25482號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就此部分管理費重複聲請,無重複請求實益,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