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42號債 權 人 林文卿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和利塑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和利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14
年11月5日府授經商字第1140770205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有無經法院選任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㈡請完整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