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4217號債 權 人 登陽林映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鄭堯嘉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瑀倫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管委會名稱究為「登陽林映道管理委員會」或
「登陽林映道社區管理委員會」?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㈡提出債權人最新之公所備查函影本。
㈢提出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之釋明資料(如:存證信函、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㈣提出債務人張瑀倫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正本(門
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之2)及債務人張瑀倫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