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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42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4217號債 權 人 登陽林映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鄭堯嘉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瑀倫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管委會名稱究為「登陽林映道管理委員會」或

「登陽林映道社區管理委員會」?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㈡提出債權人最新之公所備查函影本。

㈢提出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之釋明資料(如:存證信函、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㈣提出債務人張瑀倫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正本(門

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之2)及債務人張瑀倫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