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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43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4306號債 權 人 東興寧境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賴錦添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潘愛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聲請狀末債權人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㈡提出債權人最新之公所備查函影本。

㈢釋明請求利息為年息10%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管委會規約全部之影本。

㈣提出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之掛號郵件簽收回執影本。

㈤提出債務人潘愛琇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正本(門

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號11樓之2)及債務人潘愛琇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