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4306號債 權 人 東興寧境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賴錦添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潘愛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聲請狀末債權人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㈡提出債權人最新之公所備查函影本。
㈢釋明請求利息為年息10%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管委會規約全部之影本。
㈣提出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之掛號郵件簽收回執影本。
㈤提出債務人潘愛琇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正本(門
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號11樓之2)及債務人潘愛琇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