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4309號債 權 人 余婕鈺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淑君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督促程序首重迅速,法院僅祇審查單方書面,是為特定當事人以及便利法院就管轄權有無之審核,債權人向法院提出支付命令之聲請,自應以書狀載明並提出足資釋明得特定債務人身分之資料,如此方得謂其聲請業已合致法定必要之程式。末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向聲請人下單購買商品,聲請人依約寄出商品,相對人未於期限內領取至包裹退回,其後聲請人再次出貨,惟相對人仍未領取致包裹再度退回,聲請人因此負擔兩次運費及相關處理成本,因相對人之給付遲延致聲請人受有損害,遂聲請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返還商品價金及運費損失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雖提出寵愛有家PuppyLove出貨單、對話擷圖、存證信函及回執、物流多次退回紀錄等為釋明,然未據聲請人於書狀記載或提出足資釋明或特定債務人王淑君身分之資料,且其所提出貨單上載「寵愛有家PuppyLove」,未據債權人釋明「寵愛有家PuppyLove」即為債權人余婕鈺,自不足釋明買賣契約存在於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淑君之間。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2日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提出釋明交易畫面擷圖「王妮可」(於網路下單之王妮可)即為本件債務人王淑君之相關釋明資料,提出債務人王淑君之最新戶籍謄本,債權人於115年2月25日收受送達後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證。是依首開說明,債權人未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