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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43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4310號債 權 人 精銳市政廳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文惠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莊義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臺端聲請狀未提出與名稱相符之印信,請重新提出狀末有

「與債權人精銳市政廳管理委員會及合法法定代理人名稱相符之印文(不得以彩色印刷代替)」之完整聲請狀,並註明案號及股別。【115年度司促字第4310號,拾股】㈡提出債務人莊義庠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

事均勿省略)。【門牌號::臺中市○○區○○路○段00號15樓之2】㈢提出管理委員會之最新區公所備查函影本。

㈣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門牌號:臺中市○○區○○路○段00號15樓之2】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最新全部)。

㈤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正反面影本。(若所提回執投

遞記要顯示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