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4310號債 權 人 精銳市政廳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文惠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莊義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為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號15樓之2(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因欠繳應分擔之社區管理費用及相關費用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系爭房屋謄本顯示債務人並非建物之所有權人,其聲請並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