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437號債 權 人 國安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治新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洪彩花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之債務人簽收掛號郵件回執影本(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顯示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㈡提出債務人王洪彩花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正本(門牌號碼:西屯區國安一路235巷6號7樓之1)及債務人王洪彩花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5年1月1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催繳管理費之存證信函合法送達之證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