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542號債 權 人 周秀好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臺中市太平老人會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債務人臺中市太平老人會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㈡提出臺中市太平老人會之設立登記資料。㈢補正債權人得單獨領取系爭慰問金之釋明文件。(如:債權人為指
定之單獨受益人或繼承人全體同意由其單獨領取等文 件)㈣提出被繼承人周林秋蓮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1月1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