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5463號債 權 人 精銳歐洲之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玉羚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柯志喬、俞筠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次,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為債權人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其未繳納管理費,故聲請對其發支付命令等語,惟債權人聲請時未提出相關催繳通知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提出催繳管理費之存證信函已合法送達債務人柯志喬、俞筠芳之證明。(狀附掛號郵件信封蓋有「查無此人」退回字樣,則債權人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是否到達債務人尚屬有疑。)」。雖債權人於同年月12日具狀補正,惟僅重申存證信函已寄送上址但遭退件之事實。是依前開所述,難認債權人已踐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所定催告程序,其聲請本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命其給付管理費,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