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5464號債 權 人 國雄領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卓添維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何春兒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卓添維現為國雄領域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
㈡提出債務人何春兒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1.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建物地址:臺中市○○區○○○道○段000號5樓之1)。
2.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影本。債權人並應標明依該規約或會議紀錄之何款項向債務人請求。
3.對債務人寄發存證信函之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