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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55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5534號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代 理 人 吳成法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銳炫資源回收有限公司、林傳中、林裕華、陳雅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銳炫資源回收有限公司業已廢止,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廢止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