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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55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5554號債 權 人 胡紹暘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雨軒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李雨軒是否有誤?(因與狀附租賃契約期間民

國112年4月1日至115年3月31日承租人林子軒不相符)㈡承上,若債務人為林子軒請提出催告釋明文件。

㈢又本件如係對李雨軒請求履行保證責任,亦應補正依民法

第745條規定已對債務人林子軒請求受償無效果之釋明文件(如:對債務人林子軒強制執行之債權憑證)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