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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57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5788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代 理 人 施懷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承旺實業有限公司、王國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承旺實業有限公司業於114年

12月30日府授經登字第1140783299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