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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58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5815號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陳杰債 務 人 黃政瑋債 務 人 張怡親

一、㈠債務人黃政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841,746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648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黃政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29,247元,及自民國

114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648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若對債務人黃政瑋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怡親負清償責任。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