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5073號債 權 人 聯聚信義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梁大文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明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之公所備查函。
㈡提最新一次主任管理委員當選會議紀錄、債務人區分所有
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13樓之1)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
顯示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
㈣提出請求234,424元之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