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5098號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非訟代理人 蘇秀娟債 務 人 A01即A03之繼承人兼法定代理人
A02即A03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7,11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
壹、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一、相對人A02、A01應於繼承被繼承人A03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57,112元整,及自民國114年10月13日起至民國114年11月12日止,按年利率11.53%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13.836%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利率11.53%計算之利息。二、督促程序之費用由相對人A02、A01於繼承被繼承人即債務人林家緯遺產之範圍內連帶負擔。
貳、請求之原因及事實 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證一),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二、緣債務人A03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借款,聲請人於113年5月13日撥付信用借款30萬元整予債務人,貸款期間七年,貸款利率係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
9.82%計算之利息【現為11.53%】。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貸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證二)。三、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四、經查,債務人A03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死亡,現被繼承人A03尚欠債權本金257,112元整及如上所述之利息未為償還,相對人A02、A01為繼承人,自應於繼承債務人A03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之責。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狀請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公鑒釋明文件:金管會核准函、線上成立契約乙份、約定書乙份、放款往來明細、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存證信函及回執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05098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57112元 A02即A03之繼承人(即A01之法定代理人) A01即A03之繼承人 自民國114年10月13日起 至民國114年11月12日 年息11.53% 001 新臺幣 257112元 A02即A03之繼承人(即A01之法定代理人) A01即A03之繼承人 自民國114年11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13.836% 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利率11.53% 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