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5193號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債 務 人 江書賢
一、債務人江書賢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289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債權讓與契約,在未經通知債務人之前,縱然在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發生效力,但仍未對債務人發生效力,此不因讓與通知性質上屬於觀念通知而有不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江書賢、梁麗娜發給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係受讓自第三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債務人之電信費用債權,依法自應踐行債權讓與之通知,經查,債權人所提出之債權讓與通知郵件回執,其投遞地址為臺中市○○區○○○街00號3樓,惟債務人梁麗娜之戶籍地址為臺中市○○區○○路00號,債權人並未對梁麗娜之戶籍址送達,就系爭債權之讓與行為尚未合法通知債務人梁麗娜,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債務人梁麗娜既未受債權讓與通知,對其即不發生債權讓與之效力,是債權人尚不得對債務人梁麗娜行使債權,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就債務人梁麗娜部分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