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524號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OOO即邱弘斌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被繼承人邱弘斌之遺產管理人為何?(台端於115年1月
26日陳報被繼承人邱弘斌之全體繼承人均拋棄繼承)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