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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5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524號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OOO即邱弘斌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被繼承人邱弘斌之遺產管理人為何?(台端於115年1月

26日陳報被繼承人邱弘斌之全體繼承人均拋棄繼承)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