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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52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5269號債 權 人 親家7up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慶棠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婉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門牌號:臺中市○○區○○○街000號5樓之6】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

㈡提出債務人張婉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查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請於原因事實中列出收費基準、收

費項目及收費期間,並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式)。㈣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正反面影本。(若所提回執投

遞記要顯示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