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5270號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債 務 人 曾智勇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2,700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及滯納金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0,166元,及自民國115年1
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及滯納金新臺幣1,000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8,990元,及自民國115年1
月22日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及滯納金新臺幣500元。
㈣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