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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52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5279號債 權 人 原村花園山莊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佩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碧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張佩現為原村花園山莊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

㈡請提出債務人黃碧玉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請提出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建物地址: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

㈣請陳報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紀錄影本。(債權人並應標明依該規約或會議紀錄之何款項向債務人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