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5280號債 權 人 原村花園山莊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佩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成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管理委員會之報備登記資料、最新一次主任管理委員
當選會議紀錄、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債務人暨欠管理費30,886元之釋明資料及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