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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52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5293號債 權 人 王雯櫻即金采工程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記源即源珩工程行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源珩工程行【統編:00000000】最新商業登記

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具兩造簽章之承攬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