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5293號債 權 人 王雯櫻即金采工程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記源即源珩工程行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源珩工程行【統編:00000000】最新商業登記
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具兩造簽章之承攬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