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531號債 權 人 辛承霖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金殿閣金飾珠寶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請提出債務人借款87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等)。㈡請提出購買黃金條塊保管單為債務人之釋明資料。」,雖債權人於民國115年1月19日具狀補正,然聲請狀所附黃金條塊保管卡及LINE對話截圖,均無法釋明兩造間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