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6739號債 權 人 劉詠瑀即誠旭工程實業商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宗鴻、陳貞霓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6之依據為何?(如
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5計算)㈡臺端溢繳裁判費新臺幣100元,請具狀聲請退費,並陳報以繳款人為戶名之退款帳號。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