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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67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6739號債 權 人 劉詠瑀即誠旭工程實業商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宗鴻、陳貞霓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6之依據為何?(如

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5計算)㈡臺端溢繳裁判費新臺幣100元,請具狀聲請退費,並陳報以繳款人為戶名之退款帳號。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