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6865號債 權 人 豐原第一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訓宏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天山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債權人提出之郵件送達回執所載可知債務人王天山已遷移不明,該送達地址亦為其債務人王天山之戶籍地;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是以,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王天山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