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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68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6867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債 務 人 楊博宇債 務 人 李淑惠

一、債務人李淑惠、楊博宇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33,40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楊博宇前就讀國立臺北大學進修部邀同債務人李

淑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80萬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8 份,金額總計 204,828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96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楊博宇自民國114年06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 133,403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4年06月10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李淑惠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