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6102號債 權 人 臺中市太平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文生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良為建設有限公司、林怡芬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良為建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
址為何?並請提出債務人良為建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8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