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61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6125號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代 理 人 陳柏棟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黃大偉即林黃光廷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被繼承人林黃光廷之除戶戶籍謄本。

㈡提出被繼承人林黃光廷繼承系統表。

㈢提出被繼承人林黃光廷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提出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㈤債務人林黃大偉已於107年為遷出國外之登記,須向國外送

達。(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