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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62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6246號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順子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洪順子原位於臺中市東區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設籍於南投縣草屯鎮,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附卷可稽。則債務人之住所既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