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6366號債 權 人 賴冠州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祐賢即銘匠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133425元」之金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並請具狀更正,並列計算方式。(因與狀附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請求事項金額合計134325元不符)㈡利息起算日自114年2月10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