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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63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6366號債 權 人 賴冠州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祐賢即銘匠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133425元」之金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並請具狀更正,並列計算方式。(因與狀附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請求事項金額合計134325元不符)㈡利息起算日自114年2月10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