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7422號債 權 人 蔡維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莊美月、盧琮翔、盧俊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務人莊美月、盧琮翔、盧俊翰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㈢確認對債務人三人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㈣承上,依Line對話紀錄顯示,債務人莊美月係向「效志」借款,請提出債權人蔡維哲為「效志」之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