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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74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7430號債 權 人 陳煥宇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家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5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

本票),或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所有。

㈡依投資合作協議書,系爭50萬元為投資款而非借款,並有

分享利潤及虧損分擔之約定,請提出債務人有返還出資義務之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