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7430號債 權 人 陳煥宇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家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5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
本票),或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所有。
㈡依投資合作協議書,系爭50萬元為投資款而非借款,並有
分享利潤及虧損分擔之約定,請提出債務人有返還出資義務之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