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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74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7433號債 權 人 晉一偉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葉俊霖、鄧文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債務人葉俊麟之姓名及債務人鄧文官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有誤?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