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7438號債 權 人 謝順發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進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洪進成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債權人交付47萬元予債務人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