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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76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7683號債 權 人 陳菊萍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采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具有債權人簽章之借款契約書影本。

㈡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利息部分之請求少一及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