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7688號債 權 人 吳浩平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霈詩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匯款紀錄總額新臺幣128,600元與兩造合意還款金額15萬元
尚加計新臺幣21,400元,請具狀說明系爭新臺幣21,400元之債權係何種性質?如係利息,則依民法第207條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請具狀更正本件請求金額(即其中新臺幣128,600元計息);如非利息,亦請說明為何種債權,並提出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