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7691號債 權 人 寶和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力勇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鼎峻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