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7696號債 權 人 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宣昶有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趙穎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
省略);如為外籍人士,請提出債務人之居留證或護照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