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7699號債 權 人 高第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程偉皓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葉素彣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葉素彣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1.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建物地址:臺中市○○區○○路000號5樓之2)。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