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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77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7715號債 權 人 永寶華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家華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祐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正對債務人請求連帶給付之法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