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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77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7720號債 權 人 口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陶韻智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靜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違約金之利息起算日為「115年1月27日」是否有

誤?(利息起算應自115年1月27日之翌日起算)㈢提出債權人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