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7926號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法定代理人 黃元德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秀卿、陳羽昕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再者,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9條、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秀卿、陳羽昕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劉秀卿已將戶籍遷入嘉義○○○○○○○○,債務人陳羽昕原位於臺北市松山區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設籍之住所已遷至臺北市松山區戶政事務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可憑,依上所陳,債務人劉秀卿、陳羽昕現設籍戶政,相關文書、裁定需以公示送達為之,此與首揭條文未合,因之,本件聲請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