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7058號債 權 人 惠宇上和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建文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簡睦秦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王建文現為惠宇上和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
㈡提出債務人簡睦秦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建物地址: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2樓之10)。
㈣確認請求金額為何?與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620元不
符?並補正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