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7066號債 權 人 駿綸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宥紳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思豪即三多木所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聲請狀末債權人公司之簽名或蓋章。
㈡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74,000之計算式為何?。㈢陳報承攬人工程金額為何?㈣提出具有雙方簽章之承攬工程合約書影本。
㈤確認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若為合夥,應將鄭宥紳列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