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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71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7161號債 權 人 櫟心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原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恩博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經債務人恩博國際有限公司簽收之清晰郵件簽收紀錄

。㈢請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債務人購買

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債權人未附聲請書)㈣提出債務人恩博國際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