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7161號債 權 人 櫟心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原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恩博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經債務人恩博國際有限公司簽收之清晰郵件簽收紀錄
。㈢請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債務人購買
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債權人未附聲請書)㈣提出債務人恩博國際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