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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85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8505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債 務 人 曾怡敏即曾美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1,58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曾怡敏即曾美月於93年03月0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08505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9868元 曾怡敏即曾美月 自民國93年10月1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11719元 曾怡敏即曾美月 自民國94年06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5%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11719元 曾怡敏即曾美月 自民國94年07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計算違約金)。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30